标题: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
  本主题由 showcome 于 2008-1-8 13:29 移动 
綻放醫療風采
举人
Rank: 2



UID 6722
精华 0
积分 2160
帖子 26
经验 2160 点
威望 0 点
金钱 2160 ¥
阅读权限 20
注册 2007-12-23
状态 离线
发表于 2008-1-4 15:01  资料  个人空间  短消息  加为好友  QQ
疑难病例讨论制度

(1)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、出院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。凡死亡的病例必须做病例讨论。


(2)
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,可以一科举行,也可以几个科联合举行。或与病理科联合举行。


(3)
每次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时,必须事先做好准备,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,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,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,预作发言准备。


(4)
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,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、诊断、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(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)。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。


(5)
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讲座会应有记录,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。

(6)疑难病例讨论会:凡遇疑难病例,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,有关人员参加,认真进行讨论,认真进行讨论,尽早明确诊断,提出治疗方案。

(7)死亡病例讨论会:凡死亡病例,一般应在死亡之后的一周内召开,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。尸检病例,待病理报告后进行,但不迟于二周。由科主任主持,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,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,讨论情况记人病例。


顶部
 



当前时区 GMT+8, 现在时间是 2008-11-21 01:30
京ICP备05055192号

    本论坛支付平台由支付宝提供
携手打造安全诚信的交易社区 Powered by Discuz! 5.5.0 Licensed  © 2001-2007 Comsenz Inc.
Processed in 0.106879 second(s), 8 queries , Gzip enabled

清除 Cookies - 联系我们 - 【领秀中国·民营医院发展论坛】 - Archiver - WA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