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: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。
说明:雕像、塑像、名画等图象不包含在禁止行列。
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形象做为背景图象,或是让其身处于治疗场景,来说明我们所擅长的治疗领域(如怀孕的圣母像代表不孕不育;李铁拐代表骨科;阿波罗雕像代表男科等)。
请大家指教
按楼主的意思,那玛丽亚女子医院,阿波罗男子医院已经走在前面了
我觉得没什么影响,还是有办法的
我就没有发现,目前的广告法规对我们地区有什么影响的。
公家医院也做。私立医院也做 。
《新医疗广告办法》对民营医院的影响程度,取决于当地媒体的收入对医疗广告的依赖程度,
上海市区的电视台,可以执行《新办法》,但是郊区的电视台呢?认真执行就吃不饱呀!员工的福利都成问题了,什么办呢?他会为你想办法的。
同意,奸人自有妙计!
博弈的想一下,其实医疗广告新办法的出台并非仅仅针对我们
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,应在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后,按照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办理登记。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,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。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、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(栏)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。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、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,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,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;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。
可以在这个上面想些办法!!!!